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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总第127期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 浏览:3873 次 字体大小:【】 【】 【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1〕124号

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手续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一律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举办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讲座
   

      2011年7月21日,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为会员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举办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讲座。讲座在东南大学榴园宾馆新华厅举行,由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蒋红焰副教授主讲。讲座受到了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的热烈响应,许多单位踊跃报名,共有150余人参加。
    该讲座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水平,促进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讲座内容紧密结合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怎样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和技巧分析,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祥细的讲解。(一)招标文件编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二)招标文件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08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以及风险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理论到实践,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的讲解,从而加深了对编制招标文件质量和技巧的理解。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会场井然有序,大家认真听,细心记,讲座结束时,还有很多人留下当面咨询。未能到会的单位会后还打电话协会询问,本次讲没能参加感到很惋惜。大家希望协会今后举办更多的类似讲座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2011年二季度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备案

一次通过率情况公示
   

      现公示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招标代理机构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事项备案10件(含)以上且一次通过率70%以上单位。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代理招标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水平和代理招标质量。

 序号

 代理单位

 通过比例

1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2

 江苏金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7.37

3

 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6.15

4

 南京方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4.12

5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55

6

 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33

7

 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0.91

8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9.09

9

 南京银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87.72

10

 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6.67

11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5.54

12

 江苏金永诚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5.16

13

 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85.16

14

 江苏建业恒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5.00

15

 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0.95

16

 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78.26

17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7.78

18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77.42

 19

 江苏省教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7.27

 20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5.93

 21

 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75.38

 22

 南京霄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75.00

 23

 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4.70

 24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74.24

 25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4.19

 26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2.84

 27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1.43

 28

 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70.91

 29

 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0.00

招投标监管处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信用信息库录入方式变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信用信息库的信息录入速度,减少办事人员的等待时间和往复次数,交易中心对信用信息库更新模式进行了升级和优化,由原来的企业携带相关材料,中心工作人员集中扫描模式,改为企业自行扫描上传,网上提交审核后再将原件给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验的模式,已办理过信息登记且有网员加密锁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自2011年6月27日起办理单位及人员信息更新的,可采用升级后的录入方式。

    升级后信用信息库的有关操作做如下说明:

    一、办理流程:

    上述单位经办人员可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使用网员加密锁登录会员系统后进入<信用库资料>栏目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企业业绩、获奖情况四类信息的更新,操作时须按系统提示要求并参考示例图片进行。经办人提交更新内容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在网上进行初审,经办人可通过会员系统查看初审通过情况,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方可按原信息录入要求携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登记表格等相关材料到中心“307”房间办理复审,上述信息须经中心复审方可正式进入信用库启用。

    经办人提交更新内容初审不通过的,须重新提交初审内容直至通过,中心自2011年7月10日起原则上不再接受未进行初审登记和未通过初审的单位直接进行信息录入,未及时办理初审的经办人可到中心网络服务区先行完成初审录入。

    二、注意事项:

    1、被休眠的企业及初次入市备案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办理流程本次不做调整,继续按原录入程序办理。

    2、已办理过信息登记且有网员加密锁的建设、采购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单位及人员信息更新的,办理流程本次不做调整,继续按原录入程序办理。

    3、招标人评标代表信用库信息录入办理流程本次不做调整,继续按原录入程序办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游敏洁     联系电话:83726499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铁2号线或延至镇江 第五届南京都市圈建设论坛召开
第五届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建设论坛在宁召开
 

      2011年7月11日,马鞍山、滁州、巢湖、芜湖、扬州、镇江、淮安、南京八城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聚南京,参加第五届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建设论坛,共商都市圈建设与发展大计,并签署发布了《南京宣言》。江苏、安徽两省住建厅领导出席论坛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新起点:国家首次提出南京都市圈范畴
      南京都市圈建设论坛此前已在马鞍山、扬州、滁州、镇江成功举办了4届,此次论坛的召开具有特殊意义。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泉介绍,张泉介绍,2002年底南京都市圈规划正式出台,并获江苏省政府批准,但当时仅批准了江苏的城市,并未将安徽的城市纳入进来。
     “新起点:深化合作 共享发展”是本次论坛的主题。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提出:“加快南京都市圈建设,促进皖江城市带发展,成为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户”。南京市住建委研究室主任陆玉龙表示,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南京都市圈范畴,并且以崭新而开阔的视野高度概括了南京都市圈的功能定位、战略目标和基本任务,为南京都市圈建设和发展创造了重大机遇。这也是本次论坛主题中“新起点”的含义所在。
      深化合作:跨越东部发达地区及中部欠发达地区
陆玉龙说,南京都市圈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跨省,一是跨越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欠发达地区。这与武汉都市圈、长株潭等省内都市圈不同,也同珠三角等仅连接东部发达地区的都市圈有所差异。
统筹区域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之一,南京都市圈跨越苏皖两省,融合长三角与皖江城市带,连接东部与中部两大经济发展区域,建设和发展南京都市圈是统筹区域发展的典型实践,对促进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联动协调发展具有先行示范和引导性作用。陆玉龙认为,这正体现了本次论坛“深化合作”的主题。
     共享发展:重点关注民生
     地铁2号线或延至镇江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十二五”期间,地铁2号线有望延至镇江,南京市副市长陆冰解释,地铁要求每1.5公里就要设置一个站,如果将地铁修到镇江,不知道要设置多少个站。地铁通往镇江是指地铁与城际轻轨对接,实现城际互通。陆冰认为,地铁对接城际轻轨是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目前南京已在做准备。
      此次论坛签署的《南京宣言》提出,“十二五”期间,南京都市圈重点建设十大工程:宁安城际铁路南京—马鞍山—芜湖段,南京—滁州城际轻轨,南京—淮安城际铁路,南京—扬州城际铁路,宁启铁路复线暨南京—扬州段电气化改造,淮安—扬州—镇江铁路,京福高铁巢湖—芜湖段;全面完成禄口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禄口机场—马鞍山高速公路,建设苏中(扬州)机场,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南京为中心、内接都市圈七城市、外连全国各中心城市的现代化轨道交通网和以禄口国际机场为中心、服务都市圈区域、通往全国、亚太和欧美的现代化航空运输网。
     “十二五”期间,南京都市圈将重点实施六大民生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25万套,1226万平方米;公交优先工程,新增地铁运营里程215公里以上,新增、更新公交车1.5万辆;安全饮水工程,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燃气普及工程,建成一批天然气管网和液化气供应配套设施,新增燃气用户143.7万户;环境治理工程,新建、扩建55座污水处理厂、36座垃圾处理厂;绿化美化工程,新建改建165个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新增绿地2.1亿平方米,推进区域居民共享公园景区免费开放优惠,逐步把南京都市圈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优良、居者有其屋、人民满意的幸福家园。

新街口上乘庵西侧将添一幢摩天楼

      新街口德基一期东北侧将添一幢摩天大楼。记者从南京市规划局获悉,上乘庵地块项目正在进行批前公示,此处计划建设一幢44层的集商业和酒店式公寓于一体的大楼。
      据介绍,上乘庵西片地块位于玄武区上乘庵西侧,也就是位于现在新街口德基的东北侧,具体位置在糖坊桥和青石街的交界处(现为停车场)。根据规划,这一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为6600平方米,拟建一幢集商业、酒店式公寓及其配套设施为一体的高层建筑,这一建筑高度为197.7米,地上44层,地下5层,总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
      据了解,这幅地块2004年就已出让,但一直没有开发,目前作为停车场使用。


来源:扬子晚报

 

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方法

 

 

摘要: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评标方法的选择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至关重要,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上述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缺点,来说明哪种方法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引言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招标方和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这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方法评述
  1.无标底法。所谓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无标底评标法还存在以下缺点:(1)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盲目降低报价,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资金,使招投标失去了本来意义。(2)由于不设标底,评标时缺乏参考值,可能导致投标方走价格联盟,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使其他企业的报价因远离基准价而被淘汰。(3)在投标各方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而互相攀低报价,可能会加剧不正当竞争,使本来就不太规范的我国招投标市场更不规范。
  因此,无标底法评标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但它是一个前进方向,是一种理想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在定标过程中应建立“澄清制度”,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机会。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能对其所使用的先进工艺阐述见解,则应给予相应的高分。
  成本价标底应采用实物法编制,计入足额的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保证工程能正常施工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不计入利润。但是,准确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建设成本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且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国外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该办法,但在国内,采用得较少。
  3.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历史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报价,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报价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
  但是,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且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的,短时间内无法充分熟悉所评工程的资料,不能全面正确掌握评标因素及其权值。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综合评分法能否发挥实效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选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权重系数的分配上要尽可能的考虑工程项目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打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限制评标人在打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要制定具体、明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标准。
    

三、结语
  
  上述几种评标方法均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同样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最大可能选择 最合适的评标方法。虽然综合评分法也存在许多问题,离理想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无标底招标相距甚远,但是在招投标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投标人的投标不理性的情况下,可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因而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办法。相信在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综合评分法仍将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评标方法。
  

 

苏杭两地原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被执行死刑

 

   

 

 

      中新社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消息说,在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后,这两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出。
      许迈永案、姜人杰案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
      裴显鼎介绍,罪犯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孙军工说,上述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孙军工指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许迈永: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贪腐1.98亿终审维持死刑
      中新社杭州6月23日电 (记者 李飞云)记者23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6月21日就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进行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作出的死刑判决。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
      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三多”副市长许迈永刷新国内贪腐纪录
      贪污受贿2.13亿余元、总涉案金额近3亿元,这两个数字,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官员贪腐的新纪录,有“许三多”(指钱多、房多、女人多)之称的许迈永,就此问鼎“新中国第一贪”。此前,这一纪录的保持着是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
      姜人杰:
     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过亿二审维持死刑
     原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3月31日二审公开宣判,江苏高院驳回姜人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对姜人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姜人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人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上诉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保留已被确定取消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及结算工程费用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姜人杰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不构成立功。一审法院根据姜人杰受贿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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