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站内搜索: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协会章程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 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 (NAE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促进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二楼2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运作、诚信守信;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价、看法、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可行性建议,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编印会刊及法规汇编,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政策依据;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诉求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业务讲座、研讨班、培训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0年 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投稿邮箱:naet@163.com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88号六楼619室 电话:025-84845192 传真:025-84845192
苏ICP备11057954号-1 | 您是10938984位访问者